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水利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浙水办〔2023〕5 号)文件要求,依法实施河道管理,保障水域功能完善,同时有效、有序的进行水域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瑞塘河流域河道等级名录的通知》(温政办〔2011〕28 号)等。
三、制定目的
河道划界是实施河道管理的基本条件,是依法监管、执法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关系到河道保护、防洪安全、生态环境、景观和生态城市的建设。加强县级以上河道管理,保障河道的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同时为依法管理河道奠定基础,保证城区主要河道及两岸堤防的完好性,使得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管理得到加强,提高了河道的管理水平。
四、制定主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五、适用对象
瓯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参考标准、管理线范围内管理要求、保护区范围内管理要求以及实施时间。
七、注意事项
河道管理线范围内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河道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违法建设建(构)筑物;
(二)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
(三)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
(六)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
(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一问一答
问: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解读机关: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严信忠
联系电话:0577-88529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