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
实施细则
为规范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瓯海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调查登记
(一)合法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对未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建筑,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历史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标准,按照市、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应合并计算安置。
(四)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补偿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调查或无正当事由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补偿内容
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视为合法房屋(以下简称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原合法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评估确定旧房合法房屋价值时应当扣减房屋基底占地涉及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房屋基底占地以外的补偿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20〕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偿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进行补偿。
四、货币补偿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五、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安置地块内。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非公寓式套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给予安置建筑面积。旧房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1.25外加原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下列方式计算应安置面积:
(一)“合法面积”安置。即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二)“一翻三”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前为农业户身份,且宅基地属原始取得或者继承取得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按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不超过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
混合户(指房屋所有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其家庭成员中有符合的),选择“一翻三”可按比例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三)“人均保底”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本条上述内容确定的应安置面积仍未达到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的,可申请按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确定应安置面积(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具体人口认定按照人口认定规则执行。
六、价格结算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价格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安置面积与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原旧房补偿金额根据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朝向、结构及其他因素评估确定。
安置房屋购买金额按照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外加新旧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60%(差价的60%上限为1500元/㎡,下限为1000元/㎡)确定。
(二)0.25系数换算部分,按4500元/㎡结算。“一翻三”、“人均保底”确定应安置面积中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算(上限6000元/㎡,下限4500元/㎡),具体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七、搬迁费补偿
合法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且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八、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内;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内。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九、签约腾空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合法房屋部分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00元/㎡,具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二)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价格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计算,且户增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012年2月20日起,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含视为合法)分不同时间段被多次征收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原则上应当与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房屋合并计算户增。涉及中堂、附属用房等不得单独计算户增。
十、可给予补偿情形
经依法认定后,合法房屋外的其他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购买及结算,但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及户均增购等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之间建成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成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两者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60%结算(差价的60%上限为1500元/㎡,下限为1000元/㎡),并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价格结算规则参照第六条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持有土地合法手续,或持有土地合法手续但房屋经认定均不属于视为合法建筑的,可按以下方式之一就高确定应安置面积:
1.可按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确定应安置面积。
2.可按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大于在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内的房屋基底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面积。
上述结算价格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算(上限6000元/㎡,下限4500元/㎡)。
(三)房屋所有权人系征地范围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和土地均未取得合法手续且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视为合法建筑的,可按户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8㎡(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确定应安置面积,价格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算(上限4500元/㎡)。
十一、分套安置
产权调换住宅期房应安置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两倍的,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分套安置。具体套型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采取分套安置的,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应根据标准套型选择套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安置套型由实施单位指定。
十二、出让金结算
按本细则结算差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若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屋所有权人需缴纳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十三、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的奖励
住宅房屋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具体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原合法房屋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现状为经营的,按时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原则上每间不得超过20㎡),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按原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奖励计算期限。
十四、宅基地建房补偿
(一)《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确定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涉及对合法住宅房屋实施补偿,该项目属地的村庄已预留足量住宅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以往未因征收拆迁等就宅基地上房屋享受过补偿或安置并符合宅基地建房其他条件,在取得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宅基地选址书面意见的前提下,可放弃本细则规定的货币或产权调换,选择重新安排一处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方式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名下若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必须合并统一采用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
(二)房屋所有权人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评估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要求申请报批宅基地、获批后自行出资建房。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及二次搬迁费,具体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十五、房款缴纳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差价款:原旧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实施单位;第三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前实施单位公告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房屋所有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并列第一”资格。
十六、安置认购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三)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则规定时间届满之日视为安置房交付之日,据此计算临时安置费。
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十七、附则
(一)征收其他非居住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二)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包括道坦、围墙、矿渣、简易棚等)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以省、市征地补偿文件为准。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合法用房,如地下层(地下室)、简易房等,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但不计算应安置面积。
牲畜栏、茅房等其他附属用房统一按占地面积15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房屋所有权人可持相关凭证至实施单位申请补助,标准如下: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四)本细则规定的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原则上指征收地块就地或者就近划拨性质安置房的市场评估比准价。
(五)本细则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发〔2023〕16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
人口认定规则
一、“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上在册的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计入人均面积安置的人口其户口需登记在征收范围内,且未注销。人口认定时间节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二、申请“人均面积”方式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如实向实施单位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住房情况等人口认定相关材料。
三、人口认定类别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可计算人均面积安置人口数:
1.婚娶而户籍未迁入的,在户口迁入后可计入该户人口数;出嫁而户籍未迁出的,本人可以计入该户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
2.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除外)、在读学生、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3.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其户口未予回迁的人员。
4.已婚但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个人口数。仅生育一个子女(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夫妇,其子女可计为2个人口数(子女已婚的除外)。
5.离婚家庭,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按共同生活的在册人口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可按农业户口计算安置面积:
1.因服役“农转非”,退役时自主就业或回乡的;未予转迁回户口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但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瓯海区范围内因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的户籍,但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关于华侨户计算人均面积人口数按《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所述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均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规定的2016年11月30日前的表述。户籍改革后出生登记的人口统一按登记时户口簿户主的户口类型认定并计算应安置面积。
四、选择“人均”方式安置的,计入“人均保底”人口数的人员(包括人员配偶)其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项目征收并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选择“人均保底”方式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应扣减原已安置建筑面积后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