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30304000000/2026-1010469922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6〕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6-00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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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3 15:21 访问次数: 来源: 秘书科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6320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

补偿实施细则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补偿办法(试行)》(温政办〔2025〕26号)有关规定,结合瓯海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瓯海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补偿范围

本实施细则补偿的工业用房范围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非生产性用房,以及依法通过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建筑。

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工业用房土地面积原则上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其他能够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土地的相关凭证记载为准。 

三、补偿方式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包括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及功能置换等方式。

四、产权调换机制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土地置换或者工业用房调换的,原则上在瓯海区范围内予以安置;需市域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安置的,由瓯海区人民政府报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供地手续办理等工作。

区经局负责调查和提供用于安置的工业用房信息等工作。

五、补偿内容

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土地置换方式

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3亩)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有实际工业生产需求的,可实行土地置换。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土地置换的,原则上按原合法用地面积1:1置换。在工业用地面积许可情况下,置换用地面积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合法用地面积的1.2倍;跨行政区域置换用地面积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合法用地面积的1.5倍。

用于置换的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定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规定建设和使用。

七、工业用房调换方式

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合法工业用地面积不足3亩的,原则上实行工业用房调换。

若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为小微企业园厂房且市场评估价高于小微企业园厂房售价的,可适当降低房屋所有权人的达产经济指标等要求,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工业用房调换的,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跨行政区域工业用房调换可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原建筑面积的1.2倍给予调换。

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按层实施,经定位后的工业用房不得再进行分割。

八、功能置换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功能置换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置换等值的商业、办公、住宅等安置用房。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功能置换,选择部分功能置换的,临时安置费、奖励等按照货币和功能置换的安置权益所对应的被征收工业用房的相应比例计算

九、货币补偿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四)项内容予以补偿,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应当依法纳税。

十、价值结算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和置换用地(或者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用于功能置换的商业、办公、住宅用房)的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同一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十一、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过渡原则。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或者功能置换的,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支付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可按原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或者原合法用地面积就高计算,具体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土地置换方式的过渡期限。具体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

1.供地期自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按12个月计临时安置费。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公布的最新标准的倍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2.置换土地上的新工业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按12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因建筑规模较大等实际情况确需延期的,由区政府根据企业类型、建筑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业用房调换、功能置换方式的过渡期限。原则上自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不超过24个月。新建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不超过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公布的最新标准的倍计算。在安置用房交付后再按安置用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二、搬迁费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期房工业用房调换或者土地置换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等搬迁费计算两次。

设备、设施、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确定。

十三、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十四、奖励机制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8%的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或者功能置换的,可另行给予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2%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十五、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偿

工业用房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经依法审批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征收时应当按照工业用房予以补偿。工业用房经依法审批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一并予以退还。

十六、其他事项

工业用房被征收前,房屋所有权人按有关规定签订了《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征收采矿、仓储等其他用房的补偿,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具体补偿方式由区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工业用房的补偿,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评估时应当扣减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可给予补助的特殊情况

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工业用房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其占用的土地价值参照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地价值确定;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之间建成的未经登记工业用房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其占用的土地价值按照集体工业用地价值的70%计算,房屋重置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临时安置费可以按标准予以补助。

十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23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办发〔2014〕75 号)、《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温瓯政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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