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瓯海区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瓯海区行政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方式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举报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其他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对于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一)举报电话:“城管热线”96310转3
(二)举报网络:微信公众号-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来信、来访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洲洋路2号区行政中心2号楼703室。
二、受理范围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三)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四)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
(五)擅自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六)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的;
(八)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的行政处罚;
(九)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十)其他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三、奖励规定
(一)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2.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二)奖励举报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辖。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没款100000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同一举报包含多种违法行为的,按最高奖励,不以累计奖励;涉及多人举报的,予以均分;多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本局举报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奖励;以单位名义举报的,给予单位奖励。
(五)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罚没款100000元(不含)以下的;
2.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3.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4.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5.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6.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其他规定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所包括的违法情形和行为进行举报。
(二)本办法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以便详细了解被举报人的情况,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人员特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情节、违法工具等情况,要附带清晰可查证的图片、影像资料,并协助调查。
(四)举报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
(五)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至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六)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终止奖励或退还已发放的奖励。举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专人保管举报材料,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时间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由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瓯海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
举报 反映内容 | |||
备 注 | (附照片等线索材料) | ||
登记人: 受理单位(盖章):
温州市瓯海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