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1个取水项目,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1 | 温州锐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D330304S2023-0007 | 停止取水 |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29482
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