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沃勒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N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岩工业园育丰路40号2栋2楼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岩工业园育丰路40号2栋的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制造,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年产30万件机油泵壳扩建项目(审批文号温环瓯建〔2024〕64号)已投入生产,未取得氨氮、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排放水污染,属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情况、扩建项目未取得排污权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5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情况、扩建项目未取得排污权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6.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的情况;
7.《关于温州迈巴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机油泵壳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3〕39号)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沃勒汽配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4〕64号)复印件1份以及《温州沃勒汽配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证明当事人汽车配件生产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情况;
8.《温州迈巴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机油泵壳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浙江省排污权电子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已取得排污权的情况;
9.《温州沃勒汽配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30日内改正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