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晨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8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759号办公楼五楼512室对面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建设单位(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7日,根据案件线索信息,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从事再生PP、ABS塑料粒子生产,现场未建成投产,你公司编制的《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PP、ABS塑料粒子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温环瓯建〔2024〕136号)文本中存在以下问题:1、本项目为废旧资源利用项目,未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给出造粒后的塑料粒子应执行的产品标准;2、报告前后矛盾,报告中第6、9页既有“原料中混有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等固废”的描述,报告第16页亦有“项目原材料PP、ABS废塑料和PP废薄膜进厂前已分类完毕,并已进行清洗、干燥、破碎等前处理,厂区内无需清洗”的描述。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问题。你公司为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单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2025年6月27日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现场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5.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2025年7月2日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7.2025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环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再生PP、ABS塑料粒子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温环瓯建〔2024〕136号)节选文本及审批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环评、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存在质量问题和已于2024年8月8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10.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温州鑫邦塑料造粒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环评的情况;
1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编制人员的资质;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的问题和技术要求;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问题汇总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0日内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