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瓯查〔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浙江威斯格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U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焦林路1号4号楼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3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眼镜生产,研磨工序正在生产,产生的研磨废水排入的集中池内有一开口,集中池内废水通过该开口流至西北侧外墙上的外排口排出,最终排入地面雨水井。执法人员于集中池和外排口处分别采集水样并送检。经监测,两个点位水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研磨工序正在生产,产生的研磨废水排入的集中池内有一开口,集中池内废水通过该开口流至西北侧外墙上的外排口排出,最终排入地面雨水井,执法人员于集中池和外排口处分别采集水样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3.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1份、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温环瓯检告〔2025〕5号)、附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瓯海环监(2025)水字第03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采样证复印件1份,证明采样人员资质、废水取样送样委托检测情况以及废水数据、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振光机7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浙江威斯格眼镜有限公司一楼研磨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