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5-83629
  • 文件编号:温政土征瓯〔2025〕6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5-06-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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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6-23 10:2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22]6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浙土字A[2015]-0067批准温州市201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瓯海区三)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028公顷(0.042亩),其中水田0.0028公顷(计0.042亩),为10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4-022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0.3175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给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52平方米。

四、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五、横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61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