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25〕第005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1日以浙土字(330304)A[2019]-0011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9年度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瓯海第八批次),同意征收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232公顷(计7.8480亩),其中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232公顷(计7.8480亩),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2015-142号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及相关规定,现将华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将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58.3891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9名(其中参保通知NO.2021078中已核给19人)。
四、核给华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470.88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华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华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