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5-83401
  • 文件编号:温政土征瓯〔2025〕5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6-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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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经济合作社温政土征生〔2013〕19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6-10 16:49 访问次数: 来源:秘书科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25〕第0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2日以浙土字D[2007]0013号批准温州市本级2007年度盘活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集体土地73.3721亩,其中果园69.0801亩,建设用地4.2921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07-0051号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生201319号。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20日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浙03行初109号”要求瓯海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实施征地的时间,对所涉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事宜重新作出处理,征地补偿标准发生变化,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原《关于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生〔2013〕19号调整如下:

将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04.275万元,调整为617.7317万元。该地块征地补偿费在《关于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生〔2013〕19号文件中已明确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进行征地补偿,并已支付404.275万元,不再重复补偿,实际还需支付征地补偿费213.4567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核给罗山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4144.806平方米。该地块核定的安置用地指标10.3620亩,其中二产用地7.2534亩,三产用地3.1086亩已在《关于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生〔2013〕19号文件中已明确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明确核给罗山村经济合作社,并已登入二三产指标台账,现需扣回上述核定的安置用地指标10.3620亩,其中二产用地7.2534亩,三产用地3.1086亩。

、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65.8名。该地块涉及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57名,已在《关于瓯海区茶山街道罗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生〔2013〕19号文件中明确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现不再重复核给,实际还需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8.8名。

四、罗山村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与原批复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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