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长城组团准物业管理服务站、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第七幼儿园等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未按要求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对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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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