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许*
身份证件号码:330***********16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华达大厦A幢***室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岩工业园仙胜路16号第一幢1-5层、第二幢1-4层、五层东首的温州市浙龙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龙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由浙江清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雨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浙龙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中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遗漏评价因子、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你是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人员。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清雨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浙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浙龙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浙龙公司现场的基本情况、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浙龙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2025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龙公司的基本情况、浙龙公司委托清雨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当事人为环评报告表编制人员、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7.2025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清雨公司受浙龙公司委托编制环评、当事人为环评报告表编制人员、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8.《关于温州市浙龙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4〕105号)复印件1份,证明浙龙公司鞋底生产项目已于2024年6月26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9.《温州市浙龙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浙龙公司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10.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清雨公司受浙龙公司委托编制环评的情况;
1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编制环评的资质;
12.全日制劳动合同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清雨公司的职工关系;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0日内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遗漏评价因子、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