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
你户已于2017年11月3日与本机关签署了《房屋置换与补偿协议书》,并于2020年1月19日经公证处公证定位了西山家园15-2207室,建筑面积为63㎡的住宅安置房壹套。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365482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140632元,代收款人民币5952元(维修基金5670元,燃气远程抄表费282元)。
本机关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您要求提供有效送达地址,但您均未提供。后本机关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您的户籍所在地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购房款结算通知书》,但未能送达。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购房款结算通知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您可在公告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地址:瓯海区景山街道荣新路51号,联系电话:0577-55886390 )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8日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购房款结算通知书(林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