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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5〕 7 号

发布日期:2025-04-29 15:2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改〔2025 7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瓯海铁投虎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兵营路71号瓯海区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二号厂房二层。

我局于202547依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47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兵营路71号瓯海区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二号厂房二层温州瓯海铁投虎哥环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二楼分拣流水线正在工作,根据该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显示,该单位于2024年3月10日将固体废物(废编织袋净重16070kg、废膜12200kg)通过货车(浙C14963)跨省运输至三明市康华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该次固废跨省转移备案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和管理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情况;

2.20254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二楼分拣流水线正在工作,根据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显示单位于2024年3月10日将固体废物(废编织袋净重16070kg、废膜12200kg)通过货车(浙C14963)跨省运输至三明市康华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该次固废跨省转移备案材料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54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二楼分拣流水线正在工作,根据单位提供的出库单显示单位于2024年3月10日将固体废物(废编织袋净重16070kg、废膜12200kg)通过货车(浙C14963)跨省运输至三明市康华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该次固废跨省转移备案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