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瓯查〔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张**
身份证件号码:332*************16
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横陈村前新屋**号
2025年4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的大理石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的大理石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繁荣北路(温州市瓯海索特汽摩配厂(繁荣北路355号)南侧50米)的你的大理石加工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的大理石加工场主要从事大理石加工,现场正在生产,抛光废水仅经沉淀后通过暗管排放到地下渗坑,最后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5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证明你的大理石加工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2025年4月1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的大理石加工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场地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5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的大理石加工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2025年4月17日《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的大理石加工场现场采水样的情况;
6.检测报告(瓯海环监(2025)水字第020号)、检测结果告知书(温环瓯检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水样检测结果及向当事人送达的情况;
7.《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大理石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抛光机2台、车床2台、拉机2台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