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站南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B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工业路8号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024年12月7日对车辆号牌浙JL65L8的小型轿车的车辆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曲线图和检测视频进行核对,该辆小型轿车检测过程中车辆转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要求,你单位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有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情况;
2.2025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车辆检测过程中转速不符合检测标准,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5年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汽油车)》(检验报告编号:3303040224120710423504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33030302412070035-1)、《机动车检验检测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被检测车辆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110534283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车辆检测资质的情况;
7.上汽通用汽车官方网页材料1份,证明被检测车辆的实际额定转速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