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 > 水利 > 水土保持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瓯海区南湖新建小学(梧田南单元B-09地块)建设工程

发布日期:2025-03-07 10:54 访问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瓯海中心区建设中心:

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受理你单位关于瓯海区南湖新建小学(梧田南单元B-09地块)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申请。

经审查,瓯海区南湖新建小学(梧田南单元B-09地块)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决定准予许可。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一点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工程属于学校工程项目,按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具体详见附录)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我局将加强后续监管,对你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未履行承诺,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

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88529482。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