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4/2025-81709
  • 文件编号:温瓯教义〔2025〕23号
  • 主题分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5-03-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8 10:04 访问次数:66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依据中纪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温州市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家校协同共管,打造共建共治格局,提高中小学校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广大学生及家长的认同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  产生流程

第三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组建坚持全过程透明、家长平等自愿参与原则,兼顾年级分布,注重发挥家长专长,具有代表性。

第四条 根据学校规模、供餐方式,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原则上每个年级至少1名成员,推选出1名成员担任召集人,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

第五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用餐学生的家长。

(二)身体健康(按食堂从业人员要求取得健康证明)、有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三)有必要的时间保障,能够参与相关会议活动及日常监督工作。

(四)与学校、食堂承包企业、食材供应企业、配餐企业等不存在利益关联。可优先选用具有食品安全、卫健疾控、财会、法律、审计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或专长的家长。

第六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选定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托学校按如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组织报名。学校发布通知,家长自愿报名。

(二)民主推选。每个班级通过家长投票或推荐等方式,从本班报名家长中推选1名家长代表,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备选库。备选库中的家长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推选产生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推选出的成员需签订履职承诺书。

(三)备案审核。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履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对照本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同步通报纪委监委派驻教育部门纪检监察组、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结果公布。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名单应及时在家长钉钉群、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进行公布,告知全体家长。

第七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每学年推选一次,可以连任。对因违法违规、不认真履职、牟取私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研究后解除其成员资格。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子女升学转学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自动终止成员资格,按程序及时在备选库成员中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供应或供餐企业招标采购、餐食定价等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会议活动。

(二)查看校园“智能阳光食堂”“明厨亮灶”视频、供应商履约评价、食堂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陪餐等信息资料。

(三)自行组织随机检查学校食堂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抽查检查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组织家长代表监督学校食堂食材验收等活动。

(四)分类反馈发现和收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跟踪了解问题整改情况。

第九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承包和委托经营企业招标管理、公司遴选、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况。

(二)营养配餐。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企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制定及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供货验收。供货资质、检验检疫、供货验收等履约查验情况。

(四)食品安全。食堂环境卫生、设施配备、从业人员健康、食材贮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消毒、物流配送、食品留样等情况。

(五)用餐陪餐。供餐分餐、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陪餐、餐食节约、营养健康宣传教育等情况。

(六)经费管理。餐食定价、收支核算、主辅食材成本占比监测、食堂财务公开等情况。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等情况。

(七)其他情况。监督学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投诉较为集中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参与监督学校超市、小卖部售卖食品的卫生安全情况。

第十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规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坚持集体研究、共同商议和统一行动,不得个人擅自开展监督工作。

(二)不直接参与校园膳食管理,不干预学校和企业日常工作,不得要求学校给予子女特殊照顾,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不得随意向外提供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在互联网散布不宜公开的内容,防止引发不必要的舆情炒作。当发生食品安全相关舆情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四)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食堂承包企业、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面的礼品礼金或接待宴请等服务,不得有其他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出现以上问题的,由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解除其成员资格,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应当拟定学期监督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日常监督。利用校园开放日、家长会、陪餐等契机,多渠道听取家长和学生意见,监督发现问题。

(二)随机检查。选取不同时间节点,随机进入学校食堂开展抽查检查,一般每月检查1次,参与检查家长人数应控制在3~7人。学校通过制发出入证等形式,为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履职条件。

(三)参与检查。可主动申请或根据邀请,配合市场监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到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等开展监督检查。教育、市场监督部门组织的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例行检查,原则上应邀请所在学校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十二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和发现的问题,经集体分析研判后按以下方式分类反馈或直送:

(一)对于合理化建议或问题轻微的,直接反馈学校推动解决或立行立改;

(二)对于问题较重或严重的,按照问题性质,直送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实处理、督促整改;

(三)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直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反馈或直送问题办理机制,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建立相关机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可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纳入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调度内容。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政策、业务知识宣讲辅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积极配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提高供餐质量。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将学校配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监督情况纳入校长负责制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保障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独立规范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瓯海区向在校学生提供就餐保障的普通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或其他学校家长监督膳食工作可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