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香莲:
你户坐落于沙前街71号的房屋已于2020年12月5日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Z1808001-044)《温州市瓯海区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经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证你户于2020年12月17日认购定位了景西嘉园5幢506住宅安置房一套(计建筑面积146.36平方米,最终测绘面积146.36平方米)。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1878530.6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527809.12元,详见附件《瞿溪街道(蛟垟、溪头街、林桥、桥下等区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第二批)安置房款结算表》。
因你人住鹿城,且拒绝提供地址,预留手机号码联系不到你本人,我单位无法对你进行文件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购房款结算通知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直接到瞿溪街道城中村改造现场办公室(地址:宁前路99号楼4109拆迁现场办公室,联系电话:13968807969)领取《购房款结算通知书》原件并办理安置房结算。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