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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4 16:0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的通知》(温瓯发改〔2023〕3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在瓯海区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且采购(代理销售)我区四川省对口支援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企业(个体户)。瓯海区内通过政府引导的采购额不计入补助范围。

二、 申报时间

2025年2月24日-3月3日

三、 申报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户)于3月3日前将申请材料(1.《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2.采购发票(或相关采购凭证、转账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盖章)送至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口办处(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4楼1415),经瓯海区对口办审核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账户。

四、注意事项

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项目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不予支持。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

联系人:林婷   联系方式: 88517276


附件:《关于印发〈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的通知》(温瓯发改〔2023〕30号)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24日


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省对口办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消费帮扶“金名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对口办〔2021〕16号)、《温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实施方案》(温对口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对口支援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根据企业(个体户)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从我区四川省对口支援结对地区(以下简称结对地区)采购农特产品的实际采购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补助企业(个体户)为注册登记在瓯海区内采购(代理销售)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企业(个体户)。瓯海区内通过政府引导的采购额不计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政策

根据企业(个体户)在瓯海区采购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采购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实行采购额梯度补助:采购额达5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500万元的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该政策不受地方贡献度限制。

四、拨付办法

申报对象提供《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附件)、采购发票(或相关采购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经瓯海区对口办审核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个体户)


销售店面位置/销售平台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补助依据


采购金额


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申请补助金额


开户行


基本存款账户账号


企业(个人)

承诺


现承诺本企业提供信息及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