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为全面落实育儿补贴发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就《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家育儿补贴制度)与《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瓯海区户籍人口生育养育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温瓯卫发〔2024〕6号)衔接的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温瓯卫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育儿补贴按原方式申报,补贴金额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扣除国家育儿补贴标准后发放;温瓯卫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按市级政策执行。
三、《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瓯海区户籍人口生育养育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温瓯卫发〔2024〕6号)于2026年1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