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以前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继续有效3件、废止1件。自施行之日起,列入宣布失效、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施行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梅程翔
联系方式:0577-86293958
附件: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 文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清理意见 |
1 | 温瓯综法〔2019〕121号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 保留 |
2 | 温瓯综法〔2021〕112号 | 《关于公布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留 |
3 | 温瓯综法〔2023〕188 号 |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留 |
4 | 温瓯城法〔2016〕19 号 | 《关于要求规范征收公共卫生服务 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