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5-79936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5〕1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1-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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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3 16:4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规范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 《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浙发改高技〔2024〕175号)与《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群团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设备、智慧物联终端)、数据中心、云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提升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是总投资额2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一般建设项目为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严禁未批先建,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第二章 项目计划申报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及统一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非涉密项目申报,并提交信息化项目需求方案。

需求方案应围绕用户使用与业务价值明确绩效目标,说明面向用户数、应用活跃度、数据共享等反映和衡量项目运行成效的定量目标。绩效目标将作为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及职能部门召开项目论证会议,对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并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草案)的编制。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区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后,经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发布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非必要不调增。

区财政局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年度预算。

第七条 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局申报项目立项。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向区发改局申报打捆立项。

第三章 项目技术审查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编制温州市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项目技术审查。

第九条 建设方案须具备清晰的业务应用场景,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应整体规划,不得将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对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年度实施目标、内容及预算。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写。一般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写。

第十条 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牵头召开项目技术审查会议,组织专家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审查项目技术可行性等内容,其中: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审查,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审查,区委机要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额为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应按照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管理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项目资金不得由实施单位垫资。

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五条 强化网络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管理。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说明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管理等情况,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新建和升级项目网络安全费用应不低于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强化安全可靠要求。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说明落实安全可靠要求的有关情况,若确有特殊要求,需要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应在项目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标明拟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的清单,附上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单位意见,并在正式采购前完成例外采购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强化标准化建设。优先执行现有国家、省、市级地方和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强化档案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履行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并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对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调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或投资额调整超过批复总投资10%或者30万元以上,应提交区大数据管理中心重新技术审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并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报备;

(三)实际投资金额少于批复总投资等其他事项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

(四)确因上级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加强新旧政策过渡期间政务信息化统筹,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对项目的数字化转型要求、资金使用情况、网络安全、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情况、用户使用情况、业务成效达成情况、数据共享情况等审查后,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并递交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监理报告、网络安全相关评估报告等。

重大建设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按要求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交验收备案。

运行未满一年,或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建设升级项目。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责令项目主管单位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不安排该单位当年及 次年项目;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未经例外采购审批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发生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接受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并依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按要求提交自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财政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分别开展复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责令整改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项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新部署任务,确需当年追加的紧急项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项目必要性、技术审查合并审查,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工程配套信息化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审批流程,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由区发改局按照整体项目立项批复。整体项目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信息化部分不再单列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的通用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包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单独购置用于专业领域的智能化专业设施设备,不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畴。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技术审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州市瓯海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温瓯政办发〔202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