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你(单位)有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综执罚告字〔2024〕第000838号),期间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至你(单位)处。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综执罚告字〔2024〕第000838号),详见附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垟中队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双甲家园东门三垟执法中队,联系电话:0577-86677057)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综执罚告字〔2024〕第000838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