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5-80437
  • 文件编号:通告〔202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5-0001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1-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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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春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2 09:0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5年春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允许销售及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时间。

二、销售燃放点位

1、销售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对面停车场;

2)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

3)娄桥街道今汇路“1号桥” 边停车场;

4)娄桥街道-沉木桥街与古岸路交叉口;

5)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西南角)

6)南白象街道荷塘月色公园广场;

7)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对面停车场;

2、燃放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东侧沿河步道;

2)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北侧停车场;

3)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对面浙江建工工地;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东北侧)

5)南白象街道梧三路290号对面沿湖步道;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瓯海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安全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销售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的举报途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生产、销售举报,举报电话0577-89500885;公安机关负责受理非法运输、燃放举报,举报电话0577-88527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