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业单位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37号)。现发现该决定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况,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撤〔2024〕第00001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撤〔2024〕第000010号),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到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桥中队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西山西路337号 ,联系电话: 0577-88428618 )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撤〔2024〕第000010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