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4〕87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24〕8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开展温州市瓯海区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现就该项目公开向社会征集预算报价,欢迎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完成温州市瓯海区核算范围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工作,要求完成时间2025年3月底前。
三、服务商资质要求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验。
四、价格控制要求
本次报价金额应低于30万元(不包括30万元),否则按作废处理。
五、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法人或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相关工作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3.项目报价单(总价)。报价文件一次发出,不得修改,报价应全部用人民币(元)报出。报价应视为已包括:食宿费用、交通工具及使用费、劳务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报价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以上文件每页须要盖单位公章;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六、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报价文件可用邮递方式或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直接递交截止2024年9月17日下午18:00,邮递递交截止2024年9月17日(以交寄时间为准),地址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温州市瓯海区新行政中心2号楼801室)。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联系人:谷倩倩,联系方式:0577-88523713。
七、此次报价仅作为该项目的预算指导价格参考依据,非直接确定本项目中标服务机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