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三队接到投诉,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堡西路的温州某模具零件有限公司,有疑似违法排污行为。执法人员奔赴现场勘察,并没有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但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堆放有危险废物废机油、废乳化液、废矿物油桶,危险废物包装物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或者标志标识上面未填写相关危险废物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该公司积极整改,在危险废物仓库堆放场所设置了危废标识和填写了相关危险废物信息,该公司违法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三队根据该文件精神,上报区局不予行政处罚。
这体现了环境执法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理,又切合实际,对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法免于处罚,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柔性”执法的执法方式。同时也体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一种精细化执法的具体体现,处罚不是“为罚而罚”,依法免罚。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免罚也不是免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一定容错空间的同时要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避免再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让违法行为人深刻体会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提升企业法治获得感,为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