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27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润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U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新兴路2号瓯海郭溪高新技术眼镜产业园二期1号楼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从事瓯海郭溪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运营管理服务,现场运行处理中,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水中,勘察发现该单位现场未能出示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已投入运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已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但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6月5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情况;
3.2024年6月5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情况;
5.2024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情况;
6.环评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手续办理的情况;
7.租赁协议、污水处理协议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厂房租赁、从事瓯海郭溪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运营管理服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9.《温州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图(温州市“三线一单”)》1份,证明当事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2024年6月7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改正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