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茶山街道睦州垟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24〕第008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3日以浙土字A[2017]0005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睦州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392公顷(计3.588亩),其中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 0.2392公顷(计3.588亩),为3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6-155号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发〔2020〕18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睦州垟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26.6947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给睦州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15.28平方米。
四、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9名。(详见NO.2021049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通知)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睦州垟村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