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学年教师交流对象选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16:21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教师资源配置,激发学校(幼儿园)办学活力,助推瓯海美好教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20〕7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教政〔2014〕1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学年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交流对象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选派比例和名额

(一) 选派比例

1. 第一类交流对象,即在同一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教师,按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的比例选派。

2. 第二类交流对象,即已享受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满5年的骨干教师,按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15%的比例选派。

3. 第三类交流对象,即要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没有按规定具备交流任教经历条件的教师,不做比例限制,由各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统筹安排。

4. 第四类对象,即因工作需要或自愿在非A类学校延续交流以及新教师跟岗锻炼的教师,不做比例限制。

(二) 选派名额:按照前二类交流对象的比例要求,以调查摸底符合交流条件的人数为基数,确定各学校参加交流的名额(详见附件1)。

二、教师交流选派工作程序

(一) 宣传发动。各学校根据交流文件要求,结合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认真制定交流计划,向全体教师传达学校交流工作方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交流。

(二) 个人申请。各类对象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 拟定人选。学校根据选派名额、个人要求、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长短并结合教学情况、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确定本校拟交流教师。

(四) 协商结对。各学校确定为拟交流教师的,按照不同类别交流对象规定的范围要求,自主联系交流意向学校,协商搭配对口交流事宜。各学校填写《瓯海区2024学年教师交流对象对口交流安排汇总表》(详见附件2)。

(五) 公布名单。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上报拟交流教师名单和交流学校情况,结合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育现代化区创建需要,同时对未协商确定交流学校的对象进行统筹安排,研究确定双方交流学校,并发文公布交流名单。

三、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按照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完成教师交流工作任务。学校之间要相互协商沟通,妥善落实好本校教师对口交流人员。

(二) 有效有序开展。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主动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热诚对待每一位流入的教师,尽快帮助流入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流入教师的作用。

(三) 加强考核评价。交流对象在交流所在学校参加师德考核和学年度履职考核。未达合格及以上,当年交流服务年限不予确认,交流服务时间延期一年。

(四) 完善保障机制。区教育局将教师交流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当年度发展性评价考核。在培养培训、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向有交流经历的教师倾斜。

(五) 严肃工作纪律。要充分认识教师交流工作对促进我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性,有关教师要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积极参加交流活动。在交流学校积极工作,交流期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动工作的,交流年限将不予以确认。对组织统筹安排交流而本人不服从派遣的骨干教师停发年度考核奖,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取消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对于应交流而不服从组织安排交流的教师,在交流前不得推荐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在岗位聘任时,予以低聘一级或聘到最低等级岗位。

四、其他事项

(一) 各学校于 2024年7月15日前将《瓯海区2024学年教师交流对象对口交流安排汇总表》纸质稿及《汇总表》电子稿通过云平台报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二) 根据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校网调整和有利于教师交流工作推进的实际,双向继续作为交流的基础模式,其中第一、二、四类对象以及评审中级职称的第三类交流对象不设学校对口要求,可以任意协商结对交流。评审中级职称的第三类交流对象,自愿交流(富余学科教师学校可单向交流)到泽雅镇、仙岩街道、丽岙街道等学校的,每交流满一年,职称评审时可以加1分,最多6分。

(三) 教共体型交流。“紧密融合型教共体”内教师交流按照集团化内部交流要求。“联盟共建型教共体”和“帮扶协作型教共体”内交流由核心校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各成员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服务期不少于3年。教共体内从A类学校交流到非A类学校任教,视同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四) 各学校应结合教师交流对象的选派工作,积极协商,必要时可以跨学科交流,合理调整教师队伍结构。

(五) 因专业特质难以安排双向对口交流可以采用支教、走校兼课等形式单向交流。

(六) 本文件所列交流政策从2023学年开始执行。

(七) 教师交流其他工作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教政〔2014〕181号)规定执行。

附件:

1. 附件1 瓯海区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对象选派名额安排表.xls

2. 附件2  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对象推荐对口安排汇总表.xls

3. 附件3  瓯海区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A类学校名单.docx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