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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幼儿园秋季招生入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0 10:35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阳光招生,优化入园登记服务,规范办园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及“入园入托一件事”便民服务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 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幼儿园所在住宅区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村集体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村村民子女入园需求;在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幼儿园多余学额面向周边自主招生。

2. 公平公正、免试入园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招生,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瓯海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幼儿园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招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招生工作公开、规范、有序进行。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工作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3. 便民惠民、长幼随园原则。招生采用《温州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端“浙里办APP”)线上申请登记、报名材料信息通过市大数据中心进行网上核验、推行“长幼随园”服务,提升招生便民服务质量。

二、招生对象

1. 小班招收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2. 各幼儿园根据招生区域、办学规模、招生办法等因素,确定分类报名对象。

三、招生优待政策

参照《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在幼儿园完成招生区域适龄儿童入园后多余学额的前提下,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优待安排公办幼儿园入园:

1. 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

2. 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3.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4. 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三坛”及以上优秀教师;

5. 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6. 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待对象。

四、招生办法

(一) 民办幼儿园按照招生计划实行自主招生。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招收所在住宅区的适龄儿童。

(二) 公办幼儿园实行分批招生办法,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依次招生。

第一批:户籍在招生区域,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四批:幼儿园招生区域范围外的适龄儿童,包括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企业外来用工子女。若报名人数超过应招学位数,原则上根据户籍、产权证及就近原则,参照前三批顺序予以录取。

(三) 政策优待对象的子女,按政策要求,优先统筹予以安排入读幼儿园。

五、招生报名和审核

(一) 报名登记。实行分类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家长按照各幼儿园的招生对象要求,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报读幼儿园及类别,按照报名流程,在系统上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每位适龄儿童可以兼报相应区域的公、民办幼儿园各1所。

1. 报名时间:公民办幼儿园线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28日。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线上报名时间内给儿童报名登记公办园的家长,可于6月26日—27日携带户口本、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瓯海区教育局补报,经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 报名途径:全区幼儿园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家长登陆招生报名信息登记系统(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端“浙里办APP”)完成报名,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

(二) 材料审核。实行网上核验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1. 报名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实行网上自动核验。

2. 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持证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因客观因素,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报名对象,须将材料送报读幼儿园审核,具体送审时间、材料要求见各幼儿园招生简章。

3. 政策优待对象,经政策主管部门认定后,于6月6日前将《瓯海区高层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申请表》或《瓯海区政策优待对象子女入园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送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复核。若同一单位有2人及以上对象子女入园申请,请填写《瓯海区政策优待对象子女入园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表》等材料由单位报送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复核。表格下载可至“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入学入园招生指南”—“表格下载”栏目。

(三) 其它情况

1. 适龄儿童的父母为瓯海区出境并具备有效佐证材料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法定监护人户籍、产权所在地就近入园。

2. 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持证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如儿童及其父母一方户口与上述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持证人在一个户口本,且儿童父母确无其他住房的(其父母需提供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该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园报名依据。

3. 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收件收据,代替不动产权证报名;民间契约及协议不能作为入园报名的房产依据。

4. 营业房的不动产权证(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园报名的房产依据。

5. 积极推行“长幼随园”服务举措,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在新生入园参加同一所幼儿园派位录取时,采用并号绑定派位实现长幼随园;允许幼儿跨服务区转入现服务区幼儿园长幼随园。

六、时间安排

1. 制定招生方案。5月7日前,各幼儿园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简章),报区教育局审核。今年新设公办幼儿园招生根据幼儿园和周边住宅区建设情况可适当调整招生时间。

2. 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前,各幼儿园通过校内外告示栏、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本园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监督)电话等招生信息,方便群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审核工作。公办幼儿园第一批至第三批报名对象于6月7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第四批报名对象于6月14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民办幼儿园结合实际适时做好审核。各幼儿园应及时告知审核不通过的幼儿家长。

4. 公示录取。6月14日前,完成公办幼儿园第一批至第三批对象的预录取及公示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第四批对象的预录取及公示工作。民办幼儿园于8月2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公示工作。各幼儿园应当将录取结果及时告知幼儿家长;家长可登陆招生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5. 新生信息备案。9月20日前,各幼儿园将新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备案,将在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七、工作要求

1. 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增强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简化招生入园办理手续,提升便民服务质量;认真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处理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2. 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凡未经许可设立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宣传、违规招生、管理混乱等行为,予以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3. 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严格遵守收费相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不得以举办特色班、实验班等名义收取费用。

附件:

1.附件1 瓯海区公办幼儿园2024年秋季招生信息表.xlsx

2.附件2.瓯海区民办幼儿园2024年秋季招生信息表.xls

3.附件3 幼儿园招生报名登记系统操作指南.docx

4.附件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5.附件5.瓯海区政策优待对象子女幼儿园入园申请表.xls

6.附件6 瓯海区政策优待对象子女入园申请汇总表(单位).xls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