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各在瓯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关于开展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统一明确申报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在瓯海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工作时长认定以养老保险缴纳时长为准,在瓯海区不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工作的,可视为连续);
2.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相应证书时间晚于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时间的,从取得证书的次月开始享受岗位补贴);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为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超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二、关于申报材料
1.《温州市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员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需连续参保一年以上),超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6.申请人本人的瓯海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7.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岗位补贴内部公示资料;
8.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9.“浙里康养”打卡记录(申报补贴的月份需累计打卡20天及以上)、用人单位证明函等其它所需材料。
三、关于申报时间
采取“一月一申请”方式。符合条件并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养老护理员,以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瓯海区民政局(瓯海大道900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4号楼902室),需在法定工作日申报。
四、关于补贴发放
1.发放时间。审核后,对于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瓯海区民政局计算补贴金额,将申报前的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中。后续将根据护理员的“浙里康养”打卡记录和养老保险续缴凭证,次月发放补贴,无需再提供其它申报材料。
2.补贴变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补贴。调离养老护理岗位的,补贴享受对象及所在用人单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补贴。
五、其它说明
1.养老保险在社保同缴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缴纳的,可认定连续从事时间,但补贴应根据实际工作地分段申请。
2.“浙里康养”平台数据是护理员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各机构负责人需及时更新护理员信息,并每月将护理员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上传至合同附件中。
3.以下几类情形不予补贴:
(1)未与养老服务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的不享受岗位补贴;
(2)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
(3)当月“浙里康养”打卡记录未满规定时长,且无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函说明情况的;
(4)养老护理员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无法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且无法提供取证部门相关证明的。
4.本补充通知未提及的其它事宜,仍按《关于建立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瓯海区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5.本补充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