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1 11:22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瓯海区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开展2023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经区教育局审批的全区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下同);其他有关民办学校(初审)。

二、年检内容

党的建设、依法办学、学校治理、教育教学、财务资产管理等执行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温州市瓯海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

(二)年检评估量化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相关年检台账。

四、年检程序

(一)年检通知(2024年4月30日):区教育局通过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发起年检通知;

(二)自评阶段(4月30日—5月27日):学校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zoh.zjzwfw.gov.cn)提交《温州市瓯海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报表》(附件1)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材料,对照评估表进行自查自评,整理准备台账资料。

(三)初审评定(5月28日—6月12日):区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年检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复审评定(6月13日—6月21日):根据年检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估结果,结合学校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估、公布结果。年检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五、结果运用

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将核减其招生指标或责令其停止招生;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按规定收回办学许可证。

附件:

 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报表.doc

 附件2:《2023年度瓯海区民办中小学年检评估量化表》.doc

附件3:《2023年度瓯海区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量化表》.doc

       附件4:《2023年度瓯海区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量化表》.doc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