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阳光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终止办学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你校终止办学。
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