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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4-73689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4-04-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4-29 12:2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改〔202420



温州市哼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E,法定代表人胡**,住所温州市瓯海泽雅头垟村(犁头垟上)

我局于202441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441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

4.202442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

5.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东边山涧灌溉水沟地表水受到污染;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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