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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租房?

发布日期:2024-04-01 15:32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Q1什么是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Q2公租房保障申请人是哪些人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丧偶、或单身年满35周岁的、成年孤儿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Q3申请保障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居民户籍。

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3、收入条件

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每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车辆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 12 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车辆价格超12万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①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②车辆注销的;③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5、工商条件

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 30 万元(含)。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①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的;②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的;③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

6、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上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Q4哪些住房纳入Q3住房条件的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含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经备案的期房,其他实际拥有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按份额拥有的房屋纳入核定范围。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按市场价租赁政府或国企的房源除外。

3.被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若为无房户安置家庭的,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前,该安置房不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4.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房屋重建或解危后重新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申请家庭委托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申请家庭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人数。

 

Q5保障公租房在哪里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等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

 

Q6申请公租房保障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实物配租还是租赁补贴?

不可以,目前我区公租房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在有配租房源的情况下区住建部门应根据房源和保障家庭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及优先配租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