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2531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4〕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4-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3-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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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7 08:4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指经瓯海区政府批准,通过区财政或区属国有企业直接出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直接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培育瓯海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引导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瓯海区政府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区财政局或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参股引导基金的单位,统称基金出资法人(下称“出资法人”)。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瓯海区政府设立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基金的合规性审查、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审议工作,对引导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有知情权。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属基金监管单位,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引导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第六条 出资法人主要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规划引导基金的构成与投向,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及适时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对拟合作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省、市等上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在12个月内已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不再进行尽职调查);

(三)拟定并签署合作协议,出资设立基金;

(四)对引导基金运作进行投后管理及监督,列席基金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会议等会议;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决策,出资法人在不同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五)协调相关部门,为引导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募集行为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围绕瓯海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投资信息和需求;协助开展基金招引、基金招商工作;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落地服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名单。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九条 引导基金应围绕瓯海区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第十条 出资法人在引导基金中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出资法人在确认引导基金其他社会资本出资到位后,再支付参股资金。

第十一条 出资法人在设立引导基金时,应明确约定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3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采用尽职调查或公开方式选聘基金管理人,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引导基金应承诺优先投资于瓯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第十三条 设立引导基金一般程序为:尽职调查、出资法人出具设立意见、领导小组联席评审、区长办公会议或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组织实施等。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主体须注册在瓯海区内,基金管理人建议注册或迁址至瓯海区。涉及出资参股国家、省、市基金的,注册地不在瓯海区,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为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则上须选择具备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在瓯海区的分支机构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确需托管在瓯海区外商业银行的,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策。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每半年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退出程序,其他合伙人须配合出资法人退出的条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报领导小组书面审批后,出资法人履行退出程序:

(一)基金合伙企业(公司)设立后超过12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引导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方向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引导基金安全或违背引导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基金相关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十七条 出资法人退出: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投资文件中对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有明确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按事前约定依法退出,已上市股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退出。事前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和正常清算退出的,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费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主要用于基金运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成本、人员费用等。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列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出资法人应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区审计局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高对引导基金风险容忍度,对于已履职尽责的基金组建与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出资法人、基金管理人、主管单位、领导小组及相关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要向出资法人报送引导基金资金及投资运作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人要向出资法人提交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内,出资法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投资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资法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和投资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出资法人应在1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20日内提出对问题的处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规范出资法人、引导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应通过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约定实施。另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发〔202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