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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南部新区科创中心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2-02 15:50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水利局

温州市高教新区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南部新区科创中心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和委托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编写的《温州南部新区科创中心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温州市茶白片区南湖单元04-D-07地块,北侧为霞坊北路,南侧为帆海西路,西侧为蛟凤路,东侧为霞坊中路。工程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8043535°,北纬27.93998346°。本工程征占用土地面积41734.57m²,其中永久占地33409.57m²,临时占地8325m²。总建筑面积为173519.30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11344.37m²,地下室总建筑面积62174.93m²。建筑基底总面积10023m²,建筑密度 30%,绿地面积11695m²,绿地率35%。本工程于2023年5月31日开工,计划2026年11月完工,总工期41个月。工程总投资125798万元。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35.77万m³(其中钻渣4.4万m³,土方31.37万m³)。

(二)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3.45万m³(其中绿化土1.6万m³,土方1.62万m³,碎石0.23万m³)。

(三)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3.18万m³(其中绿化土1.6万m³,碎石0.23万m³,土方1.35万m³)。借方全部为商购。

(四)工程弃方35.5万m³(其中钻渣4.4万m³,土方31.1万m³)。工程余方拟运至龙湾二期1#围区地基处理工程(瓯飞)进行消纳。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

预测时段内项目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总量299.81t,新增土壤流失量257.61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1734.57m²。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温州市高教新区建设中心。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7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9%,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工程无可剥离表土,故表土保护率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区:Ⅰ区为主体工程防治区,Ⅱ区为临时设施防治区。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室外排水√、绿化覆土√、蓄水池√、透水铺装√;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下沉绿地√;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土石方中转场、临时苫盖;

Ⅱ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植物措施:撒播草籽 ;

临时措施:泥浆池√、洗车池√、临时堆料场及防护、临时排水沟。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842.43万元,其中主体投资753.94万元,方案新增水保投资88.49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文件、浙价费〔2014〕224号文件、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及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本项目总征占地面积41734.57m²,应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面积为41735m²,故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3388元。请你单位收到交款通知单后及时于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其他事项。

1、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瓯海区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21〕90号)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具体详见附录,若项目竣工验收时,管理办法有更新,则参照新规。)

瓯海区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88529482。

2、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3、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2)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4)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瓯海区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5)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4、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5、请业主单位通知方案编制单位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6、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7、如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州南部新区科创中心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温州南部新区科创中心建设工程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生产建设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 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温州南部新区科创中心建设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具体见附图。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高填路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如有以下情况(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