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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铁路新客站站前区H-31a-2地块建设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2-25 10:47 访问次数:1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宝盛鞋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批准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温州市铁路新客站站前区H-31a-2地块建设工程施工从上横屿河取水,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20.582669,北纬27.942148。取水用途为施工临时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7日。   

二、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和《水资源论证表》,同意申请取水量为11595.28立方米(其中2024年取水4305.08立方米,2025年取水7290.20立方米)。根据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工商业自备取水收费标准0.20元/立方米”,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2319.06元。 

三、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四、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批复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具体详见附录)

五、你单位需落实“节水三同时”原则,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管理水平,并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污水不乱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设施等设置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前与镇街做好对接,若出现因取水对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产生影响的,我局酌情取消该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