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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白象街道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12-23 15:2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8日,消费者郭先生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某便利店购买薯片,其中一包可比克薯片显示2023年6月9日生产,保质期10个月,已过期5个月。目前已打开食用,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南白象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商家和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谅解,消费者不再追究。同时该所对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店确实存在过期食品,除了薯片过期,还有八包大好大原味瓜子已过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立案调查,最终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现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作为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食品质量安全对于保障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执法人员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认真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