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中学: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温州中学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报告》和委托浙江佳城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中学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温州中学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A-04地块、A-05地块和A-06-2地块。北侧为温中南路、西侧为温瑞大道,东侧为三垟湿地。工程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东经120°41′16.0694″,北纬27°57′25.0745″。项目总用地面积21425.82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0412.77m2(A-05地块15725.84m2、A-04地块2708.17m2、A-06-2地块1978.76m2),临时占地面积1013.05m2。A-05地块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8420.07m2,新建地下建筑面积14819.84m2,新建建筑基底面积5498.23m2,建筑密度35.0%,容积率1.81,绿地率31.5%;A-04地块为防护绿地,该地块面积为2708.17m2;A-06-2地块为公园绿地,地块面积为1978.76m2。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55万m3(其中土方8.50万m3,石方0.03万m3,拆除垃圾0.02万m3)。
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2.27万m3(其中土方1.60万m3,石方0.12万m3,绿化土0.47万m3,矿渣0.08万m3)。
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1.61万m3(其中土方0.97万m3,石方0.09万m3,绿化土0.47万m3,矿渣0.08万m3)。借方均由周边合法料场商购。
工程土石方弃方总量7.89万m3(其中拆除垃圾0.02万m3,土方7.87万m3)。弃方均运至瓯江口800亩消纳。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
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23.86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109.52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14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浙江省温州中学。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7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8%(施工期为96%),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6%。本项目不涉及表土剥离保护,表土保护率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绿化覆土(√)、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工程及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洗车池(√)、基坑顶排水沟(√)、沉砂池、抽水泵、排水管、 临时苫盖;
Ⅱ区(区临时设施防治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临时办公生活区排水沟(√)、沉砂池(√)、临时堆料拦挡、土石方中转场临时防护。
(以上带√主体工程已有并纳入本方案防治体系的措施,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13.77万元,其中主体投资已列561.74万元,方案新增水保投资资51.43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一点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工程属于学校工程项目,按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88529482。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监测成果。
(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七)通知方案编制单位浙江佳城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八)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如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