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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业单位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新罚决字〔2024〕第00018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新罚决字〔2024〕第000182号),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西山西路337号 ,联系电话: 0577-88428618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新罚决字(2024)第000182号).docx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合规建议书》(温瓯新规建〔2024〕18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