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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9/2024-7840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单位:景山街道
  • 成文日期:2024-10-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成立景山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5 16:41 访问次数:304 来源:景山街道

各站、所、办、中心、中队: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成立景山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郑奇灏、陈旭

常务副主任:周碧辉

副主任:林众、周慧俊 、李朝晖、余健、徐海力

委  员:赵定忠(行政执法)、林建平(市监所)、李志坚(生态环境执法一队)、潘少勇(资规所)、张永福(卫监所)、吴帆亚(住建所)、刘崇昌(应急消防管理站)、王本明(司法所)、麻莹莹(街道法制审核人)

列席人员: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案件所涉社区联系领导、所涉案件主管站所、科室负责人、案件经办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4日 

附件:景山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景山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确保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及站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双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为常务副主任,街道联系基层站所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街道法制审核人为委员,委员会主任定期组织成员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案件,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

第四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对本街道下属机关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负责规定应当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案件范围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程序: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列席的人大工委负责人开展履职监督;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规定

(一) 案件审查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提议可随时举行。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必须经案件审查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案件所涉社区联系领导、案件经办人、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所涉案件主管站所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站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它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提请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确定。

(三)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须经参加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件审查委员会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四)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五)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制作《景山街道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签字。

(六)案件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第八条 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的实施

(一)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案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景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