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发改价〔2023〕15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综法发〔2024〕54号)等文件规定,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确定瓯海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体为瓯海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委托各镇街(开发区)具体实施收费工作。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发改价[2023]151号) .pdf
2.温综法发〔2024〕54号_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1).pdf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