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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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4-01-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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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 09:49 访问次数: 来源: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作出贡献。(二)工作目标。2023 年底前,完成全区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2024 年底前,基本完成瓯江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 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

“浙里蓝海”等应用,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摸清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在前期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以沿河、沿湖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为重点区域,深入排查、复核全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排污通道向河道等排水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以及所有通过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位置、类型、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建立清单。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相关技术指南和“浙里碧水”应用排污口分类要求,将排污口一级分类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二级分类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指南执行。结合排查掌握的排污口底数情况,编制排查报告,建立“一口一档”清单,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进行编码、命名和信息录入。

3.开展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所有排污口和疑似雨污混排口开展水质、水量、污染物同步监测。监测指标包括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它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尽量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动态掌握排污情况。城镇雨洪、污水混排口等间歇性排放口要分别于晴、雨天开展监测,以查清污水混入情况。

4.明确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责任主体较难确定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属镇街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镇街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相关的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管理主体为属地镇街,负责日常巡查及监管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整治中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等安全隐患。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镇街等合理设置过渡期。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实行取缔、合并、规范后,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并通过“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实行动态管理。

2.依法取缔一批。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属镇街或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并一批。组织实施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 号),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将生活污水依法规范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更新相关信息。

4.规范整治一批。以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要求,清理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对规范设置的排污口,应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5.先行先试一批。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建设等契机,对不规范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整治,形成一批城镇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涝安全。组织开展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探索推进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工作。通过禁、限、转、治措施,探索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尾水处理技术模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通过统一的排污口达标排放。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强化规划管控。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评应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强化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开展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强化日常监管。各镇街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级河长应将入河排污口纳入日常履职巡查内容,及时发现、报送排污口问题,并跟踪督促排污口整治与监管。

4.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排污口设置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强化数智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等应用,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提升排污口治理常态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建立调度机制,区治水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考核。各镇街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成立排查整治工作组,加强人员、经费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和管理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工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码头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负责“六小”行业(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洗浴等行业)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贸市场、大型综合体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塘河建设中心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报送在管网维养整治工作发现的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各类排污口,并协助做好溯源整治工作;区治水办统筹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河长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中河长履职、监督、考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强化调度指导。在排污口排查阶段,各镇街应根据排查情况形成排污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制定分类整治方案,于 2023 年 12 月底报区治水办。区治水办统一汇总整理,经区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备案。在排污口整治阶段,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阶段抽查本部门统筹负责的排污口整治销号情况,抽查量不少于上报量的 5%。区治水办对整治销号工作按季度进行调度。在排污口验收阶段,各镇街应开展自评验收,建立验收台账,编制整治成效评估报告,经区各相关部门复核确认后,区治水办备案。区治水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开展核查,数量比例不少于现有排污口总数的 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 30%。

(四)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量化积分将纳入美丽瓯海、“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区治水办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排督查指导,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长履职不到位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纳入区委“七张问题清单”重大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被动问题交办。

(五)加强公众监督。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强化对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培训和宣传,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