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瓯查〔2023〕14号
温州航荨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法定代表人曾**,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大鹏路2号(第二幢第二层)。
2023年8月3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楼印刷车间正在作业,产生印刷废气但配套建成的印刷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印刷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印刷车间管理的身份;
2. 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印刷作业,产生印刷废气但配套建成的印刷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印刷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的情况;
3. 2023年8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印刷作业,产生印刷废气但配套建成的印刷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印刷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的情况;
4.2023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印刷作业,产生印刷废气但配套建成的印刷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印刷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的情况;
5.关于《温州航荨包装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纸制品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1707号)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向我局备案;
6.《温州航荨包装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纸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状验收报告结论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现状自主验收;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4台印刷机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印刷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