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建立应急工作组织体系
建立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技术保障应急工作体系,以应对特种设备出现的突发情况。
(一)成立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区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由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特设科,特设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市监所分管副所长为成员。(见表1)
(二)各市监所要完善应急计划,重点部署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应急工作。
(三)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二、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报告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是指期间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或安全事故。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立即妥善处置,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二)响应流程
1.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区市监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电梯突发事件发生时,业主单位还应通知维保单位到现场实施应急处置,维保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2.发生事故,区市监局按规定启动《温州市瓯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应急处置
3.1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区市监局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3.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当事故级别为Ⅰ、Ⅱ级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在市级相关预案启动前,积极组织先期响应。当市级预案启动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2.2 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当需启动市级预案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市上的统一领导指挥。
3.2.3 一般事故(Ⅳ级):
事故发生后,当地镇街道(开发区)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当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的后期处置,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专家与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研讨提出技术措施,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现场处置。
3.3 现场紧急处置
3.3.1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预案,成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3.3.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3.3 事故危害初评。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3.4 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3.5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3.3.6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7 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3.3.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3.3.9 事故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3.10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四、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突发事件发生时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突发事件类别(明确重点单位或一般单位以及故障、事件或安全事故)等。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时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及故障排除时间等。
(三)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必须由当地政府统一实施,各市监所及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专业技术保障
瓯海区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专家组成员由市特检院在瓯骨干力量组成,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分析中提供技术支持。(见表2)
(二)应急人员保障
瓯海区市监局落实应急保障人员队伍,并应保持联络通讯畅通。
(三)应急物资保障
1.应急装备保障。应急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装备。
2.车辆及后勤保障。应急队伍要保证处于备勤状态,一旦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做好后勤保障。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市监局根据实际情况或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区政府、市市监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3.压力管道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
2.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三、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一般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三)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表1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应急指导和保障组成员
序 号 | 姓 名 | 所在单位 | 手 机 |
1 | 李秋 | 区市监局 | 15058716345 |
2 | 叶波 | 区市监局 | 15958765576 |
3 | 王少培 | 区市监局 | 13634234485 |
4 | 夏小珍 | 梧田市监所 | 13736729923 |
5 | 张智力 | 瞿溪市监所 | 18257769688 |
6 | 陈昭东 | 娄桥市监所 | 18858827877 |
7
| 陈锡忠 | 仙丽市监所 | 13906651172 |
8 | 陈志豪 | 茶白市监所 | 13587529521 |
9 | 许增胜 | 郭溪市监所 | 13587437321 |
10 | 郑杰 | 景新市监所 | 13587611401 |
11 | 赵阳 | 潘桥市监所 | 18857751771 |
以上人员如有岗位变动,自行调整
表2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应急技术服务专家组成
序 号 | 姓 名 | 所在单位 | 手 机 |
1 | 林仁军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3676511638 |
2 | 高建貌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3858896769 |
3 | 李劲海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3806898689 |
4 | 叶良忠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3957790089 |
5 | 周诚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8606677799 |
6 | 高挺峰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5658789556 |
7 | 陈丰和 |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13868307710 |
以上人员如有岗位变动,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