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育费报销规定,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18〕757号)、《区卫生健康局等关于印发瓯海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温瓯卫发〔2023〕3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育费以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幼儿园、瓯海区卫健局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规定实际收取的保育费为依据,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机构开具的浙江财政电子票据或税务发票,按“分类、按比例、限额从低”的原则进行报销,各孩报销比例为50%。
(一)在公立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15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000元。
(二)在民办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0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600元。
(三)在机构入托的,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2000元。
二、按规定报销的子女保育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春季学期在男方家长单位报销,秋季学期在女方家长单位报销。
三、按规定报销的子女保育费,父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单位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科目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父母在企业单位的,可在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干部职工家庭子女保育费报销与区卫健局出台的瓯海区育儿补贴及家庭托育券补贴仅能享受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五、本通知自2023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实施,之前取得的报销凭据仍按原办法执行。2023年春季学期在机构入托的子女保育费可由男、女方家长任选一方按规定报销。《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温瓯财〔2018〕106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